江苏沐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826X2。
法定代表人:龚乃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律师,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被告:江苏沐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文昌东路369号佳源银座3栋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Q1CW559。
负责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治雷,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沐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蔡路路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