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8353号
原告湖北成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伟华装璜有限公司、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车株机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成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20年8月4日注销,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湖北成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成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强国
人民陪审员 胡华桥
人民陪审员 张晓京
书 记 员 毛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