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5民初1号
原告:甘肃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山丹县祁连西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26J27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
原告甘肃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肃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