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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步睿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1334号 原告:福步睿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7层7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67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15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福步睿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步睿特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世纪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步睿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得世纪公司、康得投资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步睿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康得世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付我公司货款3362240元;2、判令康得世纪公司返还我公司竞标保证金5万元;3、判令康得世纪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4、判令康得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康得世纪公司、康得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6月6日康得世纪公司向我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2018年6月15日我公司与康得世纪公司签订了《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2018年6月26日我公司与项目实际使用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七单元板式换热器技术协议》、《 九单元板式换热器技术协议》、《螺旋板式换热器技术协议》,确定了我公司与康得世纪公司签订的《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2018年8月10日我公司与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法拉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3份,即为康得世纪公司备货。故此各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按照约定履行备货义务,并在设备生产完成后通知康得世纪公司支付货款,我公司安排发货,但此后该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对于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也置之不理,我公司货物只能保存在第三方的库房中,至今已经产生仓储费40余万元(即我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且该数额仍在增加,康得世纪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康得世纪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预付款和发货款,并承担仓储费用,双方虽然没有针对竞标保证金的约定,但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故该笔款项应予退还。现康得投资公司作为康得世纪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康得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项目为山东荣成碳纤维项目,我公司多次与康得世纪公司联系,发送电子邮件,询问交货事宜,但均没有回复,2019年6、7月的时候我公司得知项目暂停了,但没有人通知我公司项目不做了,也没有履行相应后续手续,故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望判如所请。 康得世纪公司、康得投资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福步睿特公司向康得世纪公司转账50000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 2018年6月1日和6日,康得世纪公司授权人***签发中标通知书,载明福步瑞特公司2018年5月30日所递交的康得世纪公司KDT进口板换项目(包一:物料板换)、(包二,螺旋板换)竞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2018年6月15日,康得世纪公司(甲方、买方)与福步睿特公司(乙方、卖方)签订《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约定康得世纪公司从卖方购买KDT进口板换设备,包括板式换热器26台,价格合计687600元、螺旋板换16台,价格合计4115600元,上述产品金额共计4803200元,其中包含16%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1440960元给卖方;设备制作完成,卖方通知买方发货,买方支付合同总额40%的发货款1921280元给卖方,卖方收到发货款后安排发货,货物发出后卖方开具全额1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设备到场10日内办理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买方支付25%合同总额的到货款1 200800元给卖方;质保期为自投入运行之日起12个月或自货物交付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期限为准,质保期满后,买方在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质保金240160元;合同联系人为康得世纪公司的***和福步睿特公司的***;合同附件为设备清单报价表和已签署的技术协议(纸板另附);交货地点为买方项目现场指定安装地点。 2018年6月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阿法拉伐公司签订七单元板式换热器、九单元板式换热器、螺旋板式换热器技术协议,其上载有***或***字样的签字,设备型号包括《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设备清单报价表中的设备型号。福步睿特公司主张上述技术协议系《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的附件,***或***为康得世纪公司的员工。 2018年8月10日,阿法拉伐公司(卖方)与福步睿特公司(买方)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格分别为281 275元、192000元、2089525元。福步睿特公司主张该公司与康得世纪公司签订《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时,阿法拉伐公司即参与项目,实际上是福步睿特公司从阿法拉伐公司处采购相应的产品后,再卖给康得世纪公司,因涉案产品系依据技术协议制作,故不可另行出售。上述三份购销合同的部件编号与《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设备签单报价表的位号一致,可见购销合同即是为《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采买的,现购销合同所涉货物均已生产完毕,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存放于阿法拉伐公司相应的仓库,并未向福步睿特公司或康得世纪公司交付,因康得世纪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故福步睿特公司也未向阿法拉伐公司支付购销合同中所涉货款,但我公司与阿法拉伐公司有很多合同,该公司可能在其他合同中把这笔货款扣出来。 2018年11月19日,福步睿特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附件为提示函,内容为:致康得世纪公司,我公司与贵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买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为保证供货周期和履行我公司的职责,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按贵公司已经确认好的图纸购买了原材料备产,现已经到了正式生产节点,但我公司还未收到贵公司的预付款。因相关因素影响此合同价格智能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如贵司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我公司预付款此合同价格不变正常履行合同。2019年1月1日后阿法拉伐有新的定价规定,如2018年12月31日前没有付给我公司预付款,此合同只能执行2019年的新价格,并负担相关的物流仓储及额外的费用。2018年11月21日***回复:我公司计划12月份启动该项目,我们会进尽快安排预付款的支付,随后我会和您电话联系。电子邮件的签名栏写明***为康德投资公司采购经理。福步睿特公司主张上述邮件可以作证康得世纪公司和康得投资公司人员存在混同,且因***回复邮件计划启动项目,故该公司继续投入为康得世纪公司完成所有货品的制作,但此后未有公司通知该公司发货。 2018年12月18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内容为:法国工厂开始收仓储费了,一周大约1000欧元,这个需要中安信来付。福步睿特公司主张,上述邮件系阿法拉伐公司告知仓储费为一周1000欧元,故福步睿特公司计算该仓储费至起诉之日,约为40万元,该笔费用福步睿特公司并未向阿法拉伐公司支付,但该笔费用实际已经产生,故应由康得世纪公司承担。 另查,康得投资公司为康得世纪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康得投资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康得世纪公司财产独立于康得投资公司自己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康得世纪公司、康得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福步睿特公司与康得世纪公司签订的《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康得世纪公司与福步睿特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公司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依据福步睿特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亦显示,截止2018年11月19日,康得世纪公司或康得投资公司均未向福步睿特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电子邮件回复中既未承诺支付相应款项,也未要求福步睿特公司发货,而福步睿特公司也仅购买了原材料备产,故此,福步睿特公司应知康得世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据此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但该公司在本案中所称已经购置了全部涉案货品待发货显然不当,并据此要求康得世纪公司支付预付款和发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即使如福步睿特公司所述,该公司与阿法拉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KDT进口板换采购合同》的上游合同,但福步睿特公司并未向阿法拉伐公司支付购销合同中所涉货款和仓储费用,故福步睿特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并未实际发生,该公司要求康得世纪公司承担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福步睿特公司主张要求康得世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福步睿特公司可对康得世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另行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现福步睿特公司与康得世纪公司已经签订书面合同,故此福步睿特公司要求康得世纪公司返还竞标保证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康得投资公司作为康得世纪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康得世纪公司相互独立,故此康得投资公司对康得世纪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福步睿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竞标保证金5万元; 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福步睿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98元,由福步睿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248元,已交纳;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福步睿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