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4民初1156号
原告:***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夏市大夏河旅游度假生态园,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仙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仓,男,回族,1975年出生,临夏市大夏河旅游度假生态园员工,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原告***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大夏河旅游度假生态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原告***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