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煤炭坝镇棤树村金盆组。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江洪,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悠悠,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82民初57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处置。2022年6月2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及其他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情况,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湘B6××**起亚牌汽车一辆,暂无法处置。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8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933元,执行费529元,尚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