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730号
原告: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东外环路以西、流云纺织以南1#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泉,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原告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负担。
审判员  王晓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