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高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泉。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高民初795号判决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453.07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