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高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泉。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高民初795号判决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453.07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