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民辖终33号
上诉人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6民初5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主张权利方所在地起诉”,实质上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有效。一审法院是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因此,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费长城
审判员 吴静旻
审判员 郝静静
法官助理彭立
书记员李传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