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保40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刘祥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芮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