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023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张克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路1618号。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李士彦,经理。
被申请人:李士彦,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士彦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士彦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江贤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