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24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张克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路1618号。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李士彦,经理。
被申请人:李士彦,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士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士彦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士彦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江贤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