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87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李士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张克雷,经理。
被申请人:宗可才,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张宗辉,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可才、张宗辉的银行存款935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可才、张宗辉的银行存款9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95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