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9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金桓路2777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李士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张克雷,经理。
被申请人:宗可才,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系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张宗辉,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可才、张宗辉的银行存款9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淄农商行南王支行的21×××33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93500元足额冻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可才、张宗辉的其他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