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329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张克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金桓路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李士彦,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依据(2022)鲁0321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骏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金云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晖晖
书 记 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