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闫家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彦,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凤镇同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继洪,董事长。
***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路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30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边洪镇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