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9258号
原告:***,女,1986年05月30日生,汉族,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复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物资市场B1-1-1-1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复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