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66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田。
被执行人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晋08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绛县群力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