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449号
原告:裕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40102299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华侨新村10号公寓楼7层7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90166768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裕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原告裕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