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2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八坼镇南郊。
法定代表人:仲鸿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友,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上诉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2021)苏0509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0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