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19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多娟纺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2元由原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书记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