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1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孝义办事处烈姜沟孝沙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炎,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禄脿镇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0807188B。
法定代表人:刘荣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大屯新区珍泉路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0662628630U。
负责人:罗睿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婧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