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恢11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禄表镇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表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青龙镇。
法定代表人:段青。
本院在执行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与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2014)昆民四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345583.8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存款345583.85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价值345583.85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游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