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执字第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青。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周西昆
审判员 张兆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