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3728号
原告: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南路289号定王台书市一楼10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新,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隆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506号二楼2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隆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计6295元,由原告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