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南路289号定王台书市一楼10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隆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506号二楼2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隆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杰尊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68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