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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4民初958号 原告: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元里景泰坑麓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553521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号**栋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设计费452372元,从2014年12月17日起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全部设计费为止(以531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7月签订了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晋愉盛世融城项目承担建筑设计工作。现设计工作已完成,且项目已经于2014年5月30通过竣工验收会议。之后被告将规划进行了变更,被告除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设计费外,还应当支付因被告规划调整而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设计费399190元。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设计费336782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283600元,余款53182元未支付。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被告一直拖延不支付该款项,特起诉来院。 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设计合同签订及履行属实,对原合同欠付53182元属实,对原告主张的增加的设计费金额399190元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晋愉盛世融城项目12#、12#-1至12#-10、13#、14#楼建筑调整设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晋愉盛世融城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工作范围为12#楼的设计修改、13#、14#楼的设计修改,12#-1至12#-10的设计修改等;合同暂定金额为336782.6元,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被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合同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所有设计变更,首先应当征得被告同意,方可进行。原告不得自行变更。被告提出设计变更后,原告应当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导致的工程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进行设计咨询,并在收到被告变更申请后3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报被告决定。被告作出设计变更决定后应出具正式修改委托书。还约定如原告为境内公司,设计工作内容及设计费用的变更可以通过传真、工作联系单或另签补充协议方式由双方确认。原告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进行了履行,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83600元。双方一致确认晋愉盛世融城项目已于2014年5月30日竣工。现双方对变更设计的原因及费用存在争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晋愉盛世融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合同、支付工程款明细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后,原告依约进行了设计,现讼争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设计费,现原、被告对设计费欠付5318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从2014年12月17日起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全部设计费为止(以531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还应支付因被告规划调整而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设计费399190元,因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晋愉盛世融城项目12#、12#-1至12#-10、13#、14#楼建筑调整设计合同》本身就是对上述工程的设计进行变更的协议,该合同的主要设计内容为对晋愉盛世融城12#、12#-1至12#-10、13#、14#楼的设计进行修改。现原告称399190元设计费是在该合同基础上另行增加的设计费,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53182元,并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每日按53182元为基准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7.5元,由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30元,由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30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