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8民初2098号 申请人:南京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经济开发区霞兴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申请人南京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0000元。申请人南京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