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1747号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运通公司”)诉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广电运通公司支付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的违约金467413元;2.**退还广电运通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000元;3.**停止竞业限制之违约行为,从广电运通公司竞争关系企业离开;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承担;5.**向广电运通公司偿付办理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广电运通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9月1日入职广电运通公司处。同日,双方签订了《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中约定:**从广电运通公司处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确定,最长不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不得到与广电运通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包括在广电运通公司竞争关系企业的关联企业就职,或劳动关系虽未在广电运通公司竞争关系企业,但实际在广电运通公司竞争关系企业工作的)。附件则明确列出与广电运通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名单,其中包括: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从公司处离职。同日,广电运通公司书面通知被告在离职后6个月期间履行《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并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500元/月。在竞业限制期间,广电运通公司共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1000元。而**在竞业限制期间,却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在与广电运通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佳都公司)从事相关工作。**应当按照《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向广电运通公司支付按**在离职前12个月从公司获得全部收入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退回全部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停止违约行为,从与公司竞争关系企业离开;广电运通公司因调查**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为解决该争议而发生的全部合理支出,由**承担。对**的取证,广电运通公司了解到**在2021年8月9日离职后立即入职佳都公司工作,因此请求周边其他公司协助调取门口监控录像。监控拍摄到被告长期有规律地在上午上班时间进入佳都公司所在地佳***大厦的画面,这些监控视频数不胜数。广电运通公司选取了其中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连续一周时间**上班路径的视频作为证据提交。在2021年8月27日,广电运通公司员工甚至亲眼所见**手持佳都公司工牌进入佳***大厦,并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本案与2022粤01**民初21745号的**情况完全相同,均是从广电运通公司处离职,均在相同时间被发现出现在广电运通公司竞争对手公司场所,后又均提交与臻享公司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过分巧合,对另案的被告已于庭上陈述,其入职竞业臻享公司后,持续为佳都公司提供服务,事实上本案与另案的被告均是从佳都公司离职后,同时入职广电运通公司,一年后,又从广电运通公司处离职,转而入职臻享公司为佳都公司提供服务。本案与另案被告跳槽路径高度一致,不符合常理,请法官结合另案查明事实,突破**与臻享签订劳动合同的假象,发现其背后的真实原因,即**因为掌握了广电运通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获得了广电运通公司竞争对手公司佳都公司更高的劳动报酬,签订阴阳合同是实质为一种规避竞业限制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判如所愿。
被告**辩称,一、**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无需支付违约金,2021年8月9日**从广电运通公司处离职,并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合同,8月23日**与臻享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就职至今,广州佳都公司是臻享公司客户,***在业务往来关系,臻享公司为服务客户将被告派驻至佳都公司,实际上**是为了臻享公司开展业务工作,而不是为了佳都公司,**的工资和社保是由臻享公司承担,**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二、**不存在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且6个月的竞业限制已过,广电运通公司要求**从就职公司离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在佳都公司场所工作,不代表为佳都公司工作,实际上**是为了开展臻享公司的业务被派驻到佳都公司工作,其本质是为了臻享公司工作,并不存在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其次,**离开广电运通公司处时,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为6个月,现在已经超过竞业限制约定时间,**已经完成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的义务。三、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调整。根据广电运通公司提交证据表明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475.4元,但是仅约定了3500元的补偿金,远远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同时约定以**离职前12个月的收入的2倍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不匹配。**认为有失公平,请调整金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于2020年9月1日入职广电运通公司,双方签订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的工作岗位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同日,广电运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约定乙方承诺从甲方处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甲方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确定,最长不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应遵守以下条款:1)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包括在甲方竞争关系企业的关联企业就职,或劳动关系虽未在甲方竞争关系企业,但实际在甲方竞争关系企业工作的);甲方承诺自乙方离职后,根据乙方离职时的月薪标准,按以下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月薪≤5000的支付标准为1000元/月,5000<月薪≤7500的支付标准为1500元/月,7500<月薪≤10000的支付标准为2000元/月,10000<月薪≤12500的支付标准为2500元/月,12500<月薪≤15000的支付标准为3000元/月,15000<月薪≤17500的支付标准为3500元/月……第二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在离职前12个月从甲方获得全部收入的两倍计算,乙方须退回全部甲方以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员工竞业限制合同》补充附件显示与广电运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领域和企业为从事智能交通(或轨道交通)领域相关产品(含软件)生产、研发、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2021年8月9日,**以家庭原因提出离职,离职申请**属安检部核心员工,掌握安检核心资料,建议签订竞业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情况显示已签订竞业限制,是否履行,请领导审批,如需履行,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金额3500元/月,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竞业限制协议6个月。同日,**签收了《关于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通知》。**离职后,广电运通公司**发放了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共计六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21000元。
广电运通公司主张**在离职后,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到与广电运通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为此提交了视频、图片。**确认广电运通公司提交的2021年8月27日上午8:51进入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大楼的黑色衣服男子为其本人,**称其是由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派遣至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广电运通公司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为普通客户关系。视频截图显示**拿出的工牌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门口的安检人员的工牌均为红色挂绳。
**主张其与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未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代缴社保合同予以证明。《劳动合同》显示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签订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部门为研发部,工作任务或职责是技术研发、管理,工作地点为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出示工资为22000元/月。银行流水显示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6月24日,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向**转账支付工资,交易摘要为代发工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由广州罗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广电运通公司认为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实际用人单位,工资流水是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备注“代发工资”,证明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劳务公司代发工资,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也未为**缴纳社保、公积金,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没有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
另查明,广电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等。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等。广电运通公司主***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在轨道交通领域、智能交通领域各个方面均存在竞争关系,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第一竞争对手。广电运通公司及**确认**在职期间从事高级JAVA工程师,负责公司核心业务的设计开发与优化,主要从事***检产品、广州地铁安检项目的架构方案代码以及与业主的设计联络、用户需求确认,属于安检部门的核心员工。
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广电运通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为被申请人,请求:1、**支付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的违约金467413元;2、**退还广电运通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000元;3、**停止竞业限制之违约行为,从广电运通公司竞争关系企业离开;4、本案的受理费由**承担;5、**支付广电运通公司因办理办案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2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1999号裁决,裁决:驳回广电运通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广电运通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诸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竞业限制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通知》回执、视频、图片、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代缴社保合同当事人陈述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广电运通公司与**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竞业限制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是否存在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的行为。**在广电运通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公司***检产品、广州地铁安检项目的架构方案代码以及设计,属于安检部门的核心员工。而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运营关联系统开发等,且广电运通公司已在《员工竞业限制合同》补充附件中将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现**确认其被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派遣至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提交的其与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其为东莞市臻享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根据《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包括在甲方竞争关系企业的关联企业就职,或劳动关系虽未在甲方竞争关系企业,但实际在甲方竞争关系企业工作的)”,故本院认定**存在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的行为。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标准。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广电运通公司依约向**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却未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应当向广电运通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问题的核心在于广电运通公司主张的467413元违约金是否过高。违约金既有补偿性违约金也有惩罚性违约金,但即使是惩罚性违约金,也应参考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获利情况等予以确定,而非可完全脱离实际情况直接约定过高的数额,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从广电运通公司获得全部收入的两倍计算,但广电运通公司对其因**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所致损失未能举证证明,且广电运通公司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了六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却约定若**违反约定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明显不对等,故本院综合广电运通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调整违约金为21000元。
关于已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返还。**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本院支持广电运通公司要求**返还已经发放的补偿金21000元的主张。
关于广电运通公司要求**离开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双方确认竞业限制期限为自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现该期限已过,广电运通公司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员工竞业限制合同》,故广电运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1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