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8081号
原告:深圳市***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BCD座D2004。
法定代表人:徐奕彬,系该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张松,均系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解永生。
原告深圳市***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