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3民初987号
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安吉临港经济区临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某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某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城投荣欣(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荣欣(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