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卡航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卡航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与寿光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818号

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与长松路口以西500米路北(东风西街5111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217894600。

法定代表人:刘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伟、王绍亮,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西街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87037653。

法定代表人:潘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513Y。

法定代表人:于瑞群,董事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丁西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8元,减半收取计5939元,由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波

人民陪审员  齐玉梅

人民陪审员  薛建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