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818号
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与长松路口以西500米路北(东风西街5111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217894600。
法定代表人:刘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伟、王绍亮,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西街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87037653。
法定代表人:潘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513Y。
法定代表人:于瑞群,董事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丁西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8元,减半收取计5939元,由原告山东**之家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波
人民陪审员 齐玉梅
人民陪审员 薛建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