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前调14021号
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桂丹路南侧三强筛网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井冈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东上乡大富坪(井冈山某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井冈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5)粤0605民初1194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井冈山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574020.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