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22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X,女,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X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青2221知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75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青2221执353号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