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知民初401号 原告: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