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1知民初34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2025年7月31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8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