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0375号
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某服装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投资人:张某,200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某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2025年8月18日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