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知民初17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