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03民初385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200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