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马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03民初385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200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