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802民初899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
被告:张某,住址:山西省河津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