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利民医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任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利民医药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孙肇庆,该药店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利民医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利民医药店已自动将营业用房返还申请执行人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公司。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464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   宏   枝
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   亦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