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5753号
原告:杭州大美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叶埠桥东山里22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合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叶埠桥东山里22号大美创意园三号楼二楼北。
法定代理人:乔某。
原告杭州大美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诚合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大美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大美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