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3号A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学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学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津0104执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