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3号A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学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学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津0104执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