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1994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