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1994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