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执1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29836945,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3号A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Q0MN25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中央花苑2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41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告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1000元、退还质保金267000元,合计143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2022年1年25日为211799.8元,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38000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9882.5元,由被告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和质保金合计1438000元;2、被执行人支付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11799.8元;3、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3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4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57702.75元);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4日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768.15元);4、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付的案件受理费9882.5元。以上暂共计1710270.7元。5、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2022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22)苏0411破申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申报债权,且申请执行人已经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