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755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3号A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29836945。
法定代表人:王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喜,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十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674827X0。
法定代表人:魏玉东,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强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燕
书 记 员 石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