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8663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8元,由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