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642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3号A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喜,北京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众欣街2249号研发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夏进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大天久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特晶体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天大天久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大天久公司以其与被告新特晶体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54.32元,减半收取计20,027.16元,由原告天大天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永胜
人民 陪 审员   冶 云
人民 陪 审员   赵婧辰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