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1459号
原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6666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5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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