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521号
原告:侯峁峁,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麟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6666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侯峁峁与被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峁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3650元免予收取,其余3650元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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